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合同法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存在的区别
作者管理员   日期:2021-12-07  
0
合同包含了许多内容,关于合同发生的效力就有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撤销、合同的变更等,这些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如果出现了合同无效的是由合同自签订时就没有效力,因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自始消灭,那么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存在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就有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1、 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主体资格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请求,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判;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因为合同撤销权在性质上也属于一种形成权,因而根据形成权的特点,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

  三、合同无效的情形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合同订立的相关内容,主要介绍了合同的撤销和无效的区别,两者在内容以及产生原因上有所不同,合同撤销是指发生当事人约定的违约事项,无效则是合同订立时违反了相关法律,解答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存在的区别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